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