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及职责、人员配备、职业健康管理、设备场所配备和防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放射事件与辐射事故应急、档案管理等放射防护体系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介人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活动的各级 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