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开展应急能力评估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本文件适用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应急能力评估活动。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能力评估活动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