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中四级及以下公司取消、连续三年亏损企业注销、竞争性融资、财务与资金集中管控、对外投资、低效闲置资产盘活、人事与薪酬管理、经营业务管理、风险管控、审计巡察整改的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淮安市、县区(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点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