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确立了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管护原则、管护主体,规定了管护模式、管护对象、管护要求、管护保障和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注: 在不引起混淆的前提下,本文件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简称“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