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报废和更新的基本要求、报废和更新。本文件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机动车报废和更新。非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报废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