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的组织与人员、目录维护与管理、价格管理、基金内控管理、就医服务、信息化保障、安全与应急、沟通协调、评价与改进、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其他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注: 本标准中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为“机构”,“医疗保障”简称为“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