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要求、服务要求、服务场所及设施、监督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派驻仲裁庭可参照本标准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接待、案件受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