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要求,包含服务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指标、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也可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主体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