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程的设计、强制医疗所(公安局安康医院)等施工、检验、验收以及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