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含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非发电锅炉参照发电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