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浙江省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的建设需要,规范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最高运行速度在 120km/h~160km/h 范围内的钢轮钢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