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玻璃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企业生产E玻璃和ECR玻璃纤维综合能耗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高强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等特种玻璃纤维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