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确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托育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济宁市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机构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家庭、社区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