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勘查和设计、实施、施工、资金、验收、管护等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生态修复项目)、基础性生态修复调查评价项目。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