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及排放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通用设施的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管理、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处理规模为200m3/d以上(含200m3/d)、5000m3/d以下(含5000m3/d),新建、改建及扩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业园及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在本规程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