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蒸汽供热系统中冷凝水回收设备(以下简称:回收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交货及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和产品随机文件。本文件适用于工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称压力≤2.5 MPa、介质温度≤350 ℃的蒸汽供热系统中回收蒸汽冷凝水及闪蒸汽的回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