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气计量差错的识别、差错气量的核定、差错值的核定和退补气量的核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贸易结算且表压不超过0.4 MPa 的城市管道燃气计量装置计量差错退补气量的核算。本文件不适用于基表示值误差和机电转换正常,但基表示值与附加装置示值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