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确立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设备维修的程序,规定了消耗性维修、增值性维修及更新改造步骤的操作指示,描述了维修标准及修程周期等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速度低于或等于120 km/h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轨距1435mm的地铁、轻轨、市域铁路)信号设备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