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乡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乡镇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原则、规定与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建成区(不含区县城区)、集镇所在地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人口集聚度高的乡村居住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