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区卫生保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求、保洁区域分类、办公区域保洁服务要求、垃圾分类及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县(区)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卫生保洁服务工作,乡(镇)级公共机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