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分布有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土地区域的长期监测及治理成效评估。本文件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包括西藏自治区全区范围内所辖的市(地)、县(市区)、乡(镇)、村。沙化治理监测应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实效。所辖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指标体系要求的监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