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基本原则、编制管理、配备更新管理、经费管理、新能源汽车租赁管理、注册登记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信息化管理、统计报告管理、巡检考核及问责、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治区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和各民主党派的公务用车的管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