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气经营和充装单位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考核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内从事燃气经营和充装的生产经营单位。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