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适应上海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求,统筹协调好有轨电车与道路交通的关系,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或扩建有轨电车工程。1.0.3 有轨电车工程的道路交通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有序、公平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1.0.4 有轨电车工程的道路交通役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