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规范场馆物服务企服行障客户和物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场馆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制定本标准。1.0.2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展场馆文化娱乐场馆等物业服务活动。1.03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场馆的实际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可不局限于本标准列举的内容。1.04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遵守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1.0.5场馆物业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标准外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