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城市更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山西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1.0.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降低围护结构冷热负荷,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