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应对气候变化,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结合福建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本标准通过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室内舒适环境和使用功能条件下,有效降低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总能耗。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 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 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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