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指导和规范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县(市、区)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效果的验收工作,有效提升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县(市、区)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效果的验收。1.0.3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县(市、区)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效果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