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编制、规格型号和外形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等使用的容量为30Ah及以下的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及其组群可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起动用、电动道路车辆用、牵引用等其它用途的蓄电池及其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