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排放源 碳(CO2、CO、CH4)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质量保证和检测项目。 本文件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工业排放源 碳(CO2、CO、CH4)连续监测系统。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工业排放源 碳(CO2、CO、CH4)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