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血液净化室内经飞沫传播性疾病交叉感染预防的总体要求、对传染源的管理要求、对潜在传播途径的管理要求、对易感人群的管理要求和对血液净化室实施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中,本标准分别针对经飞沫传播的传染病在血液净化室内的交叉感染预防做了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内部设置血液净化室,以及独立于医疗机构设置血液净化室。本部分不适用于评判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