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评价准则适用于在海南注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本评价准则旨在为海南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金融贡献进行评价提供参考和依据,且规定了海南金融机构对自贸港建设的金融贡献进行评价时应遵照的原则、准则及方法。本标准的制定是在“满足市场需求、自愿申请参加”的前提下进行的,只作为会内评价,行业、市场自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