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源生产单位贮源水井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源生产单位湿法贮存生产原料(含半成品)、成品源以及废旧放射源用水井,包括新建水井的设计、建造(含已有水井的改造)和运行过程中辐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