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流出物排放限值、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辐射环境整治目标值、监测和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稀土、铌/钽、锆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 Bq/g的实践及辐射环境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