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小型核动力厂选址过程中非居住区及规划限制区的划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为发电、供热、供汽等用途,采用固有安全特征的陆基小型核动力厂,包括高温气冷堆和单堆热功率低于300兆瓦的轻水型反应堆等。其他小型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