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的系统组成与功能要求、技术性能要求、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运行管理及数据审核和处理。本文件适用于以化石能源为燃料或原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的连续监测。生物质为燃料的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