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内嵌式磁浮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主要技术规格、基本要求、形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备、磁浮走行部、电气系统、牵引系统、悬浮导向系统、制动系统、控制与诊断系统、测速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运行速度160 km/h及以下城市、市域、旅游观光等内嵌式磁浮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其他轨距的磁浮车辆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