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给出了数字化能力服务城市评价指标的基本原则和指标类别和指标应用说明,规定了数字化能力服务城市应具备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数字化服务城市业务的提供者利用本标准建设自身工作能力,并进行测量、评价和改进;2)被数字化服务的城市〔即使用者〉利用本标准对数字化服务提供者能力进行评价;3)第三方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数字化服务城市业务提供者的综合能力进行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