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出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水质改善、生态补水、生态修复与景观提升等为目标,包括外源污染控制、内源污染处理、水质改善和生态系统构建等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建设或改造。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县、市、区及以上)及其周边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水环境调查与问题诊断、综合治理设计、综合治理技术选取、建设管理、投资费用估算和治理效果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