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利用陶粒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技术的总体原则、企业处置能力、设施设备﹑过程管理、运行技术、产品质量﹑总结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利用陶粒窑高温焙烧协同处置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机物污染土壤、复合污染土壤以及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制陶粒过程。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土壤和具有危险废物属性的污染土壤的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