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要求、评价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评价过程。适用范围:a)期望建立综合竞争力体系或评价自身综合竞争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b)受托评价软件企业综合竞争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价组织;c)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服务或软件产品的提供者的需方;d)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