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生态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内容、赋分标准和总体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水系连通、蓄滞洪区建设、人工湖等河湖整治工程,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闸工程、引调水工程、海堤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等已建和拟建水利工程生态评价,其他涉水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