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抗震鉴定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现状勘查、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木结构建筑鉴定、砖木结构建筑鉴定、砖石结构鉴定、土结构鉴定、综合鉴定及抗震鉴定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以下简称“6度、7度、8度”)地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被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本文件不适用于9度地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抗震鉴定。其他历史建筑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抗震鉴定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