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自查、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行政审批自查、雷电预警系统自查、雷电防护装置年度检测自查、雷电防护装置性能自查(巡查)、防雷安全档案自查。本文件适用于各类具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民用建筑;矿区,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仓库、油库、气库、石化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医院、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