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通用要求、开放准备、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形式、开放反馈、工作人员、安全保障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以及公众重点关注行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