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评价的一般要求、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长三角区域内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