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利用为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主要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修复后地块空置期、再开发建设期与长期利用期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为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提供依据。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修复后地块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