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给出了信息系统设计服务提供方从事信息系统设计服务所应具备的能力要求。本文件适用于:1) 信息系统设计服务提供方利用本标准建设、改进和维持自身能力;2) 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需求方利用本标准对信息系统设计服务提供方能力进行评估;3) 第三方机构依据本标准对信息系统设计服务提供方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