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氟磺胺草醚原药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由氟磺胺草醚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氟磺胺草醚原药。 本标准的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 13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沈阳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